委外催收作为发卡银行的必然选择是由发卡银行的专业催收能力的缺乏导致而导致的。从而,委外催收也就成了发卡银行的必然选择。
作为委外催收的律师事务所,其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一)设立条件严格,法定催收主体
1.设立条件严格
设立律师事务所需要具备以下5个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4.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卅年未受过停止执业的处罚;5.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2.律师事务所属于法定的催收主体
目前,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分别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社会法律资讯服务机构。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说“专业对口”,理所当然的属于信用卡催收的法定主体
(二)主要催收人员持证上岗
律师事务所的催收服务主要通过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催收人员等提供。这些人员均属于持证上岗,或是在执业律师的指导下从事催收。持证上岗同时也可彰显律师事务所的实力。
(三)享有较大的调查取证权
依据《律师法》第35条的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在信用卡催收中,有些信息,除持卡人本人外,只能由执业律师调取(实习律师、律师助理不能调取)。除此之外,律师还享有诉讼案件中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复制权、查阅、复印当事人提交给公证处的证明材料和公证所记录的与当事人谈话笔录的权利,等等。
(四)代理事项广泛
依据《律师法》第28条的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可以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提供非诉法律服务、参加调解与仲裁活动、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及行政诉讼等。凡是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律师均可做。
(五)无限连带责任,且有执业保险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如丢失证据、耽误诉讼时效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律师事务所设立时的3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实缴注册资金,律师事务所需购买执业律师责任保险,以保护因律师过错和疏忽而蒙受损失的客户的合法权益,以落实律师谨慎执业的要求。
(六)“有效催收”有保证
在信用卡催收中,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欠款为主流。作为专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熟谙法律,知道如何在法律层面做到“有效催生”。如,针对信函催收,律师事务所将使用特快专递,并在封皮上简要注明催收内容,保留盖有邮戳的客户联以及投递单位已正常投递到持卡人的回执复印件;同时,对快递公司提供的网上以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可查询到投递状态的,下载和保存相关信息。
尽管律师事务所从事信用卡催收方面存在上述优势,但是律师事务所让然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有1.信用卡欠款纠纷案件,法律定性明确,法律层面比较容易解决,但是处理该事务的律师无法提升律师的法律专业水平,无法让律师应对市场经济形式下高端法律业务的需要。2.此类型的业务更多的是赚钱,但是此类型的案件容易滋生社会公众对“催收”的厌恶情绪,不利于开展高端市场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