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债务催收行业的发展出路
第一,推动行业立法,引领行业发展。债务催收行业之所以乱象丛生,归根结底是因为债务催收行业法律法规的短缺。针对这一现状,应当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和治理需要,并借鉴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处置法》的立法经验,加快推动我国债务催收行业的专门立法。在立法目的方面,应定位为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因非法及不当催收行为而受损,同时兼顾债权人债权的有效实现和债务催收人的正当执业权利,还需引导和促进债务催收行业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立法规划方面,可以考虑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关于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再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专门立法。立法模式方面,可以吸收借鉴美国“催收行为规范”及日本“催收行业规范”的立法模式,将“行业规范”与“行为规范”模式集于我国债务催收法律之中。立法内容方面,应就债务催收行业的催收主体、催收客体、权利义务、行为规范、违法责任、行业监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明确监管机构,强化行政监管。行政监管机构不明是导致债务催收行业无序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国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监管机构,因而形成监管不足和多头监管的不良局面。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明确债务催收行业的行政监管机构,使其承担规范行业竞争秩序、督查催收行为、接受民众投诉、制定行政处罚等职能。美国在这方面就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负责债务催收行业的监管和治理。鉴于债务催收较多涉及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因此可以考虑由中国人民银行内设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及各省分行设立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处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如此方案较为符合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处)的基本职能,既能有效节约机构设置成本,又符合通行的国际监管经验。
第三,设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鉴于我国债务催收行业日益发展壮大,应当尽快设立债务催收行业协会,以此加强催收行业的自律自治,引领催收行业良序发展。以美国国际信用催收协会为例,其通过行使政策协调、教育培训、合规监管、信息共享等职能,使美国债务催收行业得以快速健康发展。通过设立中国债务催收行业协会,并赋予其制定行业规约的权力,就行业的准入标准、机构资质、行为准则、业务范围、自律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行业协会可以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平台对债务催收行业进行监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标准和方案,对信息数据来源、使用范围和安全保障等加以明确规定,禁止滥用和泄露个人隐私。行业协会还可考虑引入评级机制,支持评定等级为优秀的催收机构享有更多的执业权利,实现债务催收行业的优胜劣汰。
第四,强化职业培训,提升从业素养。建立科学完备的催收人员职业培训体系是推动债务催收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应尽快建立科学完善的债务催收职业培训体系,丰富执业培训内容,系统开发催收教材,设立从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认证,以此提升催收人员的从业素养,提高催收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